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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天长市农商行违规放贷,替人帮忙却背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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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6 08:5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说起银行贷款相信很多人都有接触,不可否认银行贷款有时候确实能解燃眉之急,但是如果银行不按照既定流程审批甚至违规放贷的话,那造成的后果就完全不同。家住安徽天长市的顾永江先生向本网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件事。
  
  顾永江(身份证号34232119640615281x,家住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竹园村)愿意为本文反映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顾永江和瞿德虎系朋友关系,因瞿德虎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自2010年开始,瞿德虎开始从天长市农村商业银行张铺支行贷款,由于自己贷款额度不够,瞿德虎便让顾永江以他的名义帮忙贷款,顾永江贷出的借款到银行账户后,顾永江提供取款密码和存折,由银行工作人员取款转交瞿德虎,贷款利息和本金均由瞿德虎偿还。在农商行默认的情况下瞿德虎每年都如此操作,直到2014年6月18日,顾永江帮瞿德虎贷款9万,当天由农商行工作人员吴健将贷款取出交给瞿德虎。没想到瞿德虎因资金链崩塌,于2015年春节后失联,2015年9月份,天长市农商行张铺支行通知顾永江归还本金,顾永江认为该贷款是银行同瞿德虎协商后统一操作的,贷款是银行交给瞿德虎用的,不是顾永江本人用的,之后银行也没有再找过顾永江。
  
  2016年9月1日顾永江突然接到天长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传票,要求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2016年10月9日天长市法院下达(2016)皖118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顾永江还银行本金和利息。
  
  顾永江认为天长市法院判决存在明显问题
  
  第一、农商行2016年5月5日递交上诉状,天长市法院2016年6月15日才立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时间。
  
  
  
  
  
  第二、根据银行合同要求,贷款按合同规定按月结息,但是直到2016年9月1日顾永江接到法院传票前,他从来没有接到银行催收利息的通知,这说明银行已经默认瞿德虎为实际贷款人,不然试问哪家银行会允许你拖欠这么长时间的利息,难道是无息贷款吗?据顾永江反映,贷款合同上注明贷款用途是用来购买丙纶丝,是瞿德虎工厂所需原料,顾永江作为一个农户(当时还是低保户)怎么可能专门贷款去购买这种原料?唯一的解释还是瞿德虎为实际贷款人。银行之前同意违规放贷是为了攫取利息,实际贷款人失联后为保自己利益选择起诉顾永江,这种两头得利的行为令人不齿,在道德方面也是说过不去的。
  
  第三、在顾永江贷款期间,钱还在银行没有出柜,本人也没有取款,钱是由银行人员交给瞿德虎。银行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人取款,法官陈岗也不要求银行提供,在立场上偏向银行,办案不公。民事诉讼上写明已偿还本金0.02元,这0.02元又是谁还的呢?顾永江要求银行提供贷款去向以及0.02元还款的证明,根本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查清农商行违规放贷的真相,给顾永江一个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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