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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一定是无效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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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1 15:2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婚姻是需要法律的认可的,也要去一定的机构进行登记,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医学上面有一些疾却被认定为不进行结婚,如果男女双方有一方有这些疾,那么婚姻就会无效,以下就由上海离婚律师对于这方面的婚姻进行详细的介绍。
  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结婚的疾而结婚的,就一定会是无效婚姻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婚龄。
  对于无效婚姻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因此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1、指定传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淋、梅毒、麻风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
  2、严重遗传性疾,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有关精神,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以及其他重型精神。
  4、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主要包括:重症精神,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期间的法定传染,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爱滋、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等等。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指定传染及有关精神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一是指定传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淋、梅毒、麻风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在发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二是严重遗传性疾,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三是有关精神,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以及其他重型精神。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最终要由医学鉴定。
  无效婚姻是因为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而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十分突出。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不应该结婚的疾结婚的相关知识的详细的介绍,这段婚姻在法律上面是不被认可的,以及是不受到国家的保护的,如果有存在这方面的婚姻的话,随时欢迎读者们对这方面的婚姻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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