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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新婚姻法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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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1 17:5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婚姻法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法律法规,因为大家都会走进婚姻这条路。但是国家对于婚姻法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修改的主要条款有哪些?深圳离婚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了许多新内容: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修改
  《婚姻法》: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民法典》:起算点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删除重病禁止结婚条款,改为隐瞒重病的可撤销
  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款,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第105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第1054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上就是针对婚姻法做了改动的部分,并且给出了详细的说明。这样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婚姻破裂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新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依法维权。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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