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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宣告婚姻无效后双方的子女、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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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15:4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宣告婚姻无效后双方的子女、财产问题如何处理?下面跟上海离婚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被确认无效的,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双方应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其次,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离婚的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对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也可以在以后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另案起诉。
  【案情介绍】
  某公司经理张某(男)喜欢上女秘书郑某,郑某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在郑某的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尔后,张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郑某居住。张某的合法妻子王某发现了丈夫与郑某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罪。郑某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郑某有重婚的事实以及商品房是用张某的钱购买的事实,据此,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某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郑某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
  【案件评析】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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