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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房产质押到期的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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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2 23:0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产质押不存在到期的情况。质押只能质押动产,房产属于不动产,可以抵押不能质押。抵押到期抵押权人可以将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受偿。关于房产质押到期的是否还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下面由广州房地产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房产质押到期的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1、房产质押不存在到期的情况。质押只能质押动产,房产属于不动产,可以抵押不能质押。抵押到期抵押权人可以将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受偿。
  2、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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