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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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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6 16:27: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虽然我们国家很推崇婚姻自由,但是对于结婚的条件是有规定的,比如说,必须要达到一定年龄才能结婚,而且必须是男女双方都是自愿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因此也包括无效婚姻等。那么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上海离婚律师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的步骤
  a、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b、批准或撤销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有哪些。在一定的情况下婚姻是可以被撤销的,这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比如受胁迫或者是欺骗的婚姻,被害人是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婚姻的,这样的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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